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上诉苹果对商标注册澳洲,它具有所有权的术语“应用商店”。
该判决,由司法部耶茨在悉尼发表在周三说,该术语“”应用商店“,必须采取不能够区分指定服务,苹果公司的服务”,手机信号屏蔽器并因此它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被拒绝。
苹果第一代为注册商告上了法庭2013年3月,在“应用程序商店”商标的后2008年7月初步验收被取消之前可能发生的实际注册。由商标局当时的决定指出,苹果的App Store并没有提供任何由同类公司的应用程序商店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,因为需要根据商标法第41(5)。
苹果上诉的决定,接收聆讯日期去年九月,随着试验设置为发生在联邦法院在悉尼,从2013年11月18日。
在2013年11月,司法部耶茨听到证据语言学家对“应用程序商店”一词的语义,以及是否必然调用苹果或苹果产品。
苹果公司认为2013年12月,在2008年,当苹果开始使用App Store的结合推出其iPhone手机的“应用程序”一词改为成为相关与苹果公司提供的产品。
耶茨法官判决保留在12月5日,去年,作出明确的裁决,2014年12月3日之前。
2011年,在美国,苹果公司推出了针对亚马逊类似的诉讼在其使用的“应用程序商店”一词,因为亚马逊使用的术语是“Appstore的”卖服务。不过,苹果放弃了诉讼 2013年7月。
“随着越来越多的超过90万的应用程序和50个十亿下载,客户知道他们可以购买自己喜爱的应用程序,”苹果当时表示。